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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反垄断“剑斩”互联网“野蛮生长”

时间:2020/11/28  点击:649


         广受诟病的“大数据杀熟”“二选一”“流量限制”“搜索降权”等行为将迎来监管部门的“当头棒喝”。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最初的“星星之火”到“燎原之势”,互联网平台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系统和算法也捆绑住了供应链条上的每一个人,控制私人数据成为互联网巨头支配市场的重要手段。 “以前强调发展速度,忽视了安全的重要性。现在要补安全的课,而不是强调两者平衡。”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表示。 在数据和算法时代,引导平台经济领域合规经营,保护用户隐私权益,遏制互联网平台利用数据“特权”开展垄断行为,已“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精准画像下的“计算”变“算计” 开放、多元本是平台经济发展的初衷,但近年来凭借数据和技术等优势,各大互联网平台逐渐形成“赢家通吃”的局面,甚至对用户数据的“计算”逐渐演化为变了味儿的“算计”。 “在创造价值过程中,数据或算法成为价值链中的一环,这就是数字经济。数字经济也称信息经济、新经济、平台经济、分享经济。”国家创新与战略发展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吕本富告诉《中国科学报》。 在吕本富看来,生态系统具有自调节、自平衡、自公平的特性,而人类社会则体现出“马太效应”。数字经济诞生于网络空间,也具有该效应。 在这种“马太效应”影响下,强者更强,弱者更弱,每个行业仅有少数企业存活,本是用户隐私资源的数据,逐渐被中心化的数据库所垄断。“少数互联网平台凭借技术和数据等优势垄断市场,不仅对新兴企业的发展不利,还可能损害消费者在数据隐私等方面的权益。”同济大学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副教授王超告诉记者。 互联网平台之所以能开展“大数据杀熟”等不正当市场行为,左晓栋认为,收集用户数据并对用户进行画像、准确甄别是前提。“然而,不少数据收集行为是在未经用户知情同意情况下进行的,并不合法。治理这种行为,一要惩处‘大数据杀熟’的行为,二要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左晓栋说。 此次发布的《指南》多次“点名”技术、数据、算法,可见其对平台经济的重要作用。吕本富表示,大规模算法就是数字时代的“流水线”,成为“独角兽”的平台企业都有相应的大规模算法,比如,谷歌有信息匹配的PageRank算法,今日头条有新闻智能匹配算法,滴滴、美团、摩拜等均有智能调度算法。 “流量是平台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如何持续获取流量是打造平台生态圈的关键。”吕本富指出,双边网络外部性意味着,已加入该互联网平台的买家越多,则卖家潜在收益越高;已加入该平台的卖家越多,则买家潜在收益越高。买家和卖家是否加入该平台,是一种正反馈过程。 “大规模匹配”带来的财富 监管是数字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实际上,今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已将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纳入;10月20日又发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聚焦平台“二选一”等有关网络市场交易秩序问题。 互联网平台经济何以产生巨大的价值?对此,吕本富解释道,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互联网可以链接一切的特性及其虚拟空间,打破了物理世界的时间限制和空间距离,使企业可以超越区域小市场走向全国或全球大市场,从针对存量的“头部”到拓展增量的“长尾”,从人工操作处理为主到工具的技术替代。 此外,吕本富还指出,平台型企业通过链接多边群体,整合多方资源,设立规则与机制,可以充当连接、整合的角色,满足多边群体的需求。随着资源共享程度越来越深入,互联网平台所涵盖的品类将越来越多,物理范围也将越来越广。 在吕本富看来,平台经济也是名副其实的市场经济,数字经济循环是通过平台对元数据进行编码、部署算法处理数据点之间的关系,使用脚本交互协议、配置可视特征和默认值的接口以及数据、软件和硬件之间的无形链接。 所以,互联网平台不是简单的传播,而是积极引导、制作和编程流通。“线下的物理市场往往是分散、交易效率不高的,而基于移动互联网基础上的平台市场则交易众多,也最有效。” 吕本富进一步指出,数字经济时代就是大规模匹配的时代,谁匹配得最优,谁就获得了财富创造的手段。算法经济学就是要测量平台算法的正负外部性。这也是监管要抓的重点。 绕不开的数据隐私 互联网领域垄断绕不开数据隐私的问题,这也是国内外共同面临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10月6日,在历经长达16个月的调查后,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反垄断小组委员会针对谷歌、亚马逊、脸书、苹果等公司的垄断权力,发布了一份近450页的调查报告,并建议美国国会对反垄断法进行全面改革。随即,印度、欧盟对谷歌、亚马逊也进行了反垄断的调查。 左晓栋认为,安全与发展本是一对应该协调的关系。安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发展,一味强调安全会限制发展,最终无法实现安全;而安全是发展的底线,没有安全的发展也会失控。在数字经济特别是平台经济发展中,客观上需要协调监管与创新发展的关系。 对于某些消费者“让渡”数据隐私以获取便利或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的观点,左晓栋并不赞同。他认为,纵观人类发展历史,消费者的隐私的确发生了一些让渡,例如维护公共安全的室外摄像头抓拍路人,但这种让渡不是交换,企业不能因此获得信息的所有权或无节制地收集用户信息。用户要使用互联网服务,必要时提供一些个人信息是合理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其理解为交换。 王超也不赞同这种说法。在他看来,平台型企业需要告知用户其数据的用途,并自主选择是否可以被使用。随着公民数据隐私意识的不断提升,国家频频强调和出台相关政策,也会促进公民数据隐私观念的提升,但数据隐私保护不是一劳永逸的,是在不断的交互和发展中完善的。 平台型企业作为收集用户数据的关键主体,对保护用户数据隐私安全有重要作用。在近日的世界互联网大会·互联网发展论坛主论坛上,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张勇就《指南》作出回应,大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需要政策和法规的管理,发展和治理监管是相互促进、相互依托的,让平台型企业自身发展的同时服务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和创新,是国家和企业社会责任感的要求。 实际上,平台经济价格体系的制定很难“一刀切”。“ 平台通过分析积累的大数据资源,可以预测下一阶段某个物品交易的价格走势,这其实是计划经济的典型特征,由此形成的‘悖论’,值得理论界关注和深入研究。”吕本富指出,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其价格体系是由平台推荐还是完全由交易双方博弈,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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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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