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单位: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科普事业中心
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创新》杂志社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6-4390
国内统一刊号:CN:23-1600/N
期刊级别:省级刊物
周 期: 旬刊
出 版 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大16开
邮发代号 :14-269
投稿邮箱 :kxjscx@kxjscxzzs.com
在线编辑QQ :959914545
■本报记者 温才妃 7月2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根据该方案,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要抓紧完善制度规范,健全治理机制,强化伦理监管,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审查规则,规范各类科学研究活动。 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是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长包信和,全国人大代表、苏州大学校长熊思东等多位代表、委员的建议、提案,也是今年两会的热门建议、提案。从提出到落地,仅4个多月时间,可谓迅速。 听到建议被采纳,熊思东很欣喜。他告诉《中国科学报》:“建议被采纳、能够推动社会发展,是每个人大代表的共同心愿,但国家出台重大决策并不能归因于某一个人,只能说大家劲往一块儿使,想到一块儿去了。” 那么,对于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学界又有哪些期待? 不能再由基层医院自己说了算 “如果没有国家层面的科技伦理委员会,像疟原虫抗癌疗法等一些涉及重大科技伦理的操作,一个基层医院就可以自行决策了。”熊思东一针见血地指出,从前过分依赖基层、实行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 显然,这远不是基层医院就能承担的科技伦理风险,是关乎一个国家乃至全人类的事情。这是中国科学家强烈呼吁国家层面建立伦理委员会的一个出发点。 涉人生物医学是目前科技伦理审查的焦点。 目前,中国涉人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主要依据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修订并再次发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熊思东指出,上述办法、原则只是部门规章,法律位阶低;各级伦理委员会大多是自设、自管,内部闭环运行;伦理审查缺乏专门的监管主体,一些机构伦理委员会监管较松,审查基本上属于走过场,伦理审查工作无评价与考核。 据悉,目前医疗卫生机构建有伦理委员会或伦理审查组织的只有87.5%,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设置伦理委员会过少(分别为17.6%、5.4%和1.0%)。诸多伦理委员会没有标准化的操作规程,审查能力良莠不齐。 “伦理先行,有事先的预判,而不是亡羊补牢” 分层分级管理,是本次采访中专家的一致诉求。 熊思东指出,虽然说科技伦理应实现制度上的全覆盖,但就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而言应抓重点。“其处理的科技伦理问题,应是涉及面重大、纵深度深远的问题,是不仅影响当下,还对未来若干年有影响,尤其是对若干年影响并不是很清晰的科技伦理问题。” 中国医学科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晓梅提醒注意伦理标准的一致性。重大科技伦理问题错综复杂,远不是一个部门可以解决的。国家层面应建立专门、权威的机构,汇集多学科专家,站在国家层面解决具体问题,打破过去部委在伦理标准上各行其职、各行其道的做法。“做到伦理先行,有事先的预判,而不是亡羊补牢。” 当然,成立国家伦理委员会,在针对具体问题的处理上,要把握好尺度。熊思东补充,不要简单地把它从过度依赖基层变为过度依赖国家,这样也不利于促进科技发展。 “扎实研究新兴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 狭隘理解科技伦理,人们的视线也许会过度放在生命科学,尤其是涉人医学上。实际上,“科技伦理的全覆盖,还在于新科技对人类基本共识的全覆盖。”熊思东说。 比如,大数据算法带来了预想不到的价格、性别和种族歧视。人机接口使得人的精神层面不再全由大脑控制,还可以由机械控制。从晚上10时绵延到凌晨1时的“夜间经济”,正将个体行为转变为社会行为,从医学、生物角度来看,改变了人的生物学规律和基本行为。这些都属于科技伦理的研究范畴。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邱仁宗指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应重点关注新兴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 在他看来,新兴技术有3个特点:给人类带来好处,也带来风险;存在不确定性,出现不可预见的新问题;随着技术进步,产生新的伦理问题。 人工智能的科学研究发展迅速,但相应的伦理、法律、管理研究甚少,各种会议上也缺少对具体问题的研讨。曾经闹过一个不大不小的笑话:有关部门要制定我国的机器人伦理准则,邱仁宗建议改名为“实际制造和使用机器人的伦理标准”,因为“机器人是机器不是人,该负责的是人,而不是机器本身”。 “弥补这方面的缺失,首先要靠学术积累,国家层面应集中研究新兴技术,扎实研究新兴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邱仁宗说。 不能简单“拿来主义” 发达国家形成了成熟的伦理委员会管理制度。如美国成立生物伦理问题研究总统委员会为总统提供决策,英国通过纳菲尔德生命伦理学理事会向决策者提供咨询意见和鼓励生命伦理争论,加拿大采取“持续性审查”加强过程中的监督、审查。 《中国科学报》了解到,国外伦理委员会的一大共同点是,都有分领域、分系统的专业委员会,但不论是伦理委员会还是专业委员会,它们共同的身份都是国家委员会。 如果奉行简单的“拿来主义”,熊思东的一重担心是,由此产生众多分领域的国家科学技术伦理委员会。 事实上,我国已形成了门类众多的专家委员会,但相关领域的伦理研究基础缺乏。 翟晓梅指出,过去人们泛泛地理解伦理,使得伦理与科技渐行渐远。实际上,科技伦理和科学技术应该是同一战壕的“战友”,技术告诉人们哪些东西可以做,伦理告诉人们哪些东西应该做。“伦理要真正做到预判,必须要有扎实的实体、明确的战略目标,而不是靠学者散在的课题研究、论文就能解决问题。” 在邱仁宗看来,这就需要专业伦理介入,理清实质性伦理问题,哪些应该做、哪些不应该做;理清程序性伦理问题,项目的启动、批准都要有程序,甚至相关人员还要加以培训。 链接 ●美国生物伦理问题研究总统委员会 美国的生物伦理问题研究总统委员会由总统或国会设立,有近40年的历史。该机构就与生命伦理有关的专题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如克林顿、布什、奥巴马三位总统都设立了该机构, 探讨科学、医学和技术方面的伦理问题。 随着科技研究的重点发生转移,历届委员会在组成、方法和重点研究领域存在一定差异,但共同宗旨是致力于考查和分析作为美国科学、医学和技术活动基础的伦理论证。其指导原则是, 致力于严格考查和探索不同的观点, 让公众参与生命伦理话题, 并开展国际合作, 推进在道德上负责任的做法和相关的国家政策。 ●英国纳菲尔德生命伦理学理事会 英国没有政府层面的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纳菲尔德生命伦理学理事会实际上发挥了这一职能,负责考查和报告生物学和医学的伦理问题。这是一个独立的机构(NGO),由该基金会、惠康基金会和医学研究理事会联合资助,在向决策者提供咨询意见和鼓励生命伦理争论方面享有很高的国际声誉。 其职责范围不仅包括相关伦理界定,还包括对这些问题进行独立考查,并安排相关利益攸关方适当参与;通报和参与有关伦理问题的政策和媒体辩论,并就部分新出现的问题提供知情评论;向政府或相关机构提出政策建议,并通过报告、简报等形式来传播其工作。
本文由: 科学技术创新杂志社编辑部整理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2019/07/29